对于被保护人而言,其权利可能受到来自第三人不同方式、强度各异的威胁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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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桢勋 2025-04-05 08:47:01 258前宋巷广西南宁青秀区

因此,法律部门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法律规范。

诚然,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分化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截然对立。例如,即使公民违反了劳动纪律,也不能放任企业去取消休息休假、克扣工资报酬,否则宪法对于休息权(第43条)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42条)的保护就过于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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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所及的法律关系都是宪法调整的对象,无论其性质是公是私。遵守劳动纪律义务意涵的变迁并非全无宪法依据,可以视作现行宪法内在张力的产物。《劳动合同法》还吸收了司法机关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要求,并且明确公示的义务主体是企业。三是允许企业在处分时附带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2条)。[lii] 在实践层面,可以为基本义务设置内在限制,防止其过度扩张。

新中国首部劳动法学统编教材于现行宪法颁布当月截稿,代表了制宪时对于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主流看法。宪法要求公民遵守劳动纪律不仅正当而且可行。[iv]参见马岭:《对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修改建议》,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65页。

它不仅淡化了劳动纪律与政治的联系,而且引发了经济与民生效果之间的紧张关系,为21世纪以后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进一步演化埋下了伏笔。进入专题: 公民遵守劳动纪律义务 。例如,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8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9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在现行宪法出台前数十年间,国家主导劳动纪律相关权力的做法对于统一思想、提高觉悟、塑造主人翁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遵守合理合法的劳动纪律为内容的新觉悟不仅丰富了敬业价值的内涵,而且将会起到凝聚新共识、巩固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对待这种差别才最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传统的做法是承认但超越利益差异,强调三方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认为劳动者只要悟到这一层就会获得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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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劳动纪律的监督权而言,国家对于企业执行纪律进行广泛的行政和司法监督。1986年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则将合资企业享有的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推广到所有外资企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法院适用规章制度审理案件的三项前提: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第19条)。反之,如果过分偏向企业的利益,任凭企业运用劳动纪律苛待劳动者,劳动者就会用脚投票,企业就会因为人才流失而伤到元气。

有鉴于此,下文以遵守劳动纪律义务为样本,将讨论推广到公民基本义务的一般理论。纵观遵守劳动纪律义务发展演变的历史,其主要内容从接受国家教育以提高觉悟,逐步转化为接受企业惩罚以加强服从,再调整为当下的状态,基本完成了正—反—合的逻辑过程。根据制宪时的设想,现行宪法上的公民基本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高度相关,而且以提高个人觉悟为主要实施方式,这都表明公民基本义务确实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xi]前注(9),《列宁全集》(第29卷),第220页。

与传统的小生产相比,社会化大生产对于劳动者的服从和协作提出了高得多的要求,而这都需要严格的劳动纪律加以保障。1982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针对当时处分制度落实不力、企业处分权遭到质疑的问题,重申了企业拥有包括开除在内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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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宪者指出,纪律和法制教育是确保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具体措施,且是现行宪法相对于先前宪法的创见。另一方面反衬出政治目标的边缘化,更凸显出经济与民生目标之间的张力,这都给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宪法地位平添了不确定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赋予中外合资企业以处分权,而此类企业无需遵守《条例》,从而获得了劳动纪律的几乎全部制定和执行权。而中外劳动关系的历史表明,如果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分歧得不到有效管控,走向激烈对抗和冲突,就可能导致生产停滞、社会震荡、政治失稳,造成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输的局面。[xxxvi]关于留厂劳动,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第8条对此作了规定:开除后,可以留厂劳动,发给生活费。[xlviii]可见,以公私划分为由否定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宪法地位,是缺少理论和实践依据的。惩罚以处分为主要形式,一贯被视为一种教育手段。通过这些努力,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政治目标得到加强,而经济与民生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所缓解。

同年出台的《条例》从多个方面加强了《纲要》所建立的处分制度:一是增加了严厉程度与开除处分相当的除名制度(第18条)。但是,宪法制定者也认为,公民基本义务的法律属性与道德属性可以共存,并非绝对互斥,[xliv]而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演进过程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为什么要牢固把握劳动纪律的主导权?合理的推测是,将权力主要配置给国家,较有利于实现提高劳动者觉悟的目的。国家为什么要坚持以教育而非惩罚为执行劳动纪律的主要手段?基本原因在于,教育手段更加契合提高觉悟的目的。

企业劳动纪律相关权力的扩张和限缩,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之间达成了某种平衡。[xvii]参见张友渔:《新宪法与劳动工作》,载北京市劳动学会秘书处编印:《社会主义宪法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1984年自版发行,第21页。

首先,现行宪法并没有将宪法的调整对象限制在公法性质的关系。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参见刘贯学主编:《劳动法规知识讲话》,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年版,第96页。对于企业而言,确保劳动纪律的合理合法也有利于留住人才并从中获益。

其二,由于遵守劳动纪律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主人翁意识,所以是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第42条第3款第2句)的应有之义。[xliii]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95页。

这是宪法赋予遵守劳动纪律义务以崇高地位的原因所在。《纲要》由政务院颁布,具有与行政法规相当的法律效力,而《条例》更是直接采取了行政法规的形式,且均未授权企业作出变通。

转移的进程在各种企业之间并不均衡:公有制企业的起步最早,进展却最为保守,私营企业起步最晚,外资企业则进展最大。正因如此,接受劳动教育成为遵守劳动纪律的题中之义。

作者简介:阎天,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到了现行宪法制定时,制定者特别写入第24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普及纪律和法制教育,明确了国家作为劳动纪律教育者的地位。1954年出台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必要时可以召集劳动者开会,对受处分者开展群众性的批评(第19条),实行自我教育。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要求之一。

[xxii] 《条例》公布当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报《工人日报》就《条例》公布一事发表社论,特别强调要把后进职工特别是犯有严重错误甚至某些罪行的人转变过来。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载《人民日报》1954年7月14日,第1版。

私营企业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的权利获得了《宪法》第11条的支撑,该条在1988年修正后宣示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一、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原初含义 遵守劳动纪律义务规定于《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li]换言之,基本权利的行使并不以基本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即使基本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也不能据此剥夺基本权利。而这个逻辑闭环在其中获得了呈现,[xiii]可以推测制宪者也予以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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